聯名物業 | 聯名物業資產分配問題 | 業權分配差異

對於新一代而言,結婚生子不再是人生必要任務。情投意合固然可以結婚,但他日此情不再,新一代亦不會為了一紙婚書而強留。不過,婚姻畢竟乃法律層面認可的關係,如果一對夫妻離婚,跟情侶不同,二人將要面對手上資產的分配問題。近日筆者分別協助兩對離婚的夫婦,因為當初買樓時的業權分配方式不同,第一對相對順利分手,另一對則有其中一方要「抬錢」離婚。

聯名物業 | 離婚後轉名到先生名下 | 最後成功批出8.5成按揭

先談第一對夫婦。這對夫婦於一年前購入市值約450萬元的單位,做了八成按揭。由於太太收入較少,當時由丈夫作為按揭擔保人,但物業登記只落在太太名下。丈夫本身為公務員,收入穩定,因此成功協助通過按揭審批。如今二人協議離婚,丈夫願意購入整個單位並「過名」至自己名下。因為物業現時估價為400萬元,根據政府最新印花稅安排,屬於400萬元以下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只需繳付100元。更重要的是,由於丈夫名下並無住宅物業,這次交易可被視為「首置」,有資格申請最高85%按揭貸款。換句話說,他幾乎毋須動用現金,就可完成轉讓手續,過程順利。

聯名物業 | 聯名物業甩名 | 不被視為首置人士最高只可批出7成按揭

相對地,第二個個案的情況則棘手得多。這對夫婦於樓市高峰期聯名購入市值800萬元的單位,並做了聯名物業按揭成功批出九成按揭。幾年後樓價回落至約650萬元,當中太太希望購入丈夫手上的另一半業權(即約325萬元)。但由於她已持有物業一半權益,銀行與按揭保險公司並不視她為「首置人士」,最高只能批出七成按揭,變相最多可借得227.5萬元。結果她需要一次過補上近100萬元現金,才可完成買賣。太太本身收入不高,但本身自覺要有物業在手才有安全感,唯有抵著財政壓力買下單位。

聯名物業 | 聯名購入物業時需謹慎 | 聯名置業會失去首次置業身份

買樓時以聯名購入物業,將來若婚姻出現變化,處理方式與成本會跟單人名義購入有極大差異。當然沒有人答應求婚買樓時心裡已想著將來要如何「分身家」,只是我們從理論層面來看,用個人名義購入再加配偶擔保,會是一個較有彈性的做法,既可靈活調配按揭資格,也能在必要時保障雙方的「首置」身份,減輕轉讓時的稅務與貸款負擔。

聯名物業 | 配偶之間轉讓涉及買賣程序都需要交印花稅 | 從印印花稅計算方法

此外,很多人亦常混淆釐印費與「內部轉讓」的分別。釐印費是按實際成交價繳納,即使是配偶之間的轉讓,只要涉及買賣程序,仍需根據樓價計算印花稅。而政府對於400萬以下物業有特惠稅率,像個案一那樣只需繳交100元,但若樓價較高,便需按從價稅率表繳費,差距甚大。

按揭常見問題

Q:業權轉讓時會產生什麼費用?

A:業權轉讓時會產生印花稅、律師費及行政費等額外費用。因為涉及買賣程序,需要律師從中幫助協助完成土地業權的轉讓、法律文件及重新計算印花稅。

Q:為什麼聯名物業甩名不能申請高成數按揭?

A:假設一開始聯名置業時申請了高成數,已經曾經購買過按揭保險,其後想甩名所以最高只能申請7成按揭。

Q:夫妻聯名置業多還是單名置業較好?

A:聯名置業能

聯名物業的好處與壞處

好處

  1. 集資能力提升,更容易「上車」
    • 核心好處:在香港這個樓價高昂的城市,單靠個人收入儲蓄首期可能非常困難。聯名可以匯集雙方的資金和收入,大大提高購買力,更容易通過銀行的按揭審批,實現置業夢。
  2. 共同承擔財務壓力
    • 將龐大的樓價、首期、印花稅、律師費、裝修費等開支由兩人分攤,可以減輕個人的財務負擔。之後的每月供款、管理費、差餉及維修費用也能共同承擔,降低個人的現金流壓力。
  3. 關係的承諾與象徵
    • 對於夫妻或情侶而言,聯名物業是雙方對未來共同生活的一種實質承諾和投資,象著著彼此的信任和共同目標。
  4. 遺產規劃(特別適用於「聯權共有」)
    • 採用「長命契」方式聯名,其中一方去世時,物業業權會自動且無需經過遺產承辦程序直接轉給在世的另一方。這能避免物業被凍結,確保在世方可以立即繼續擁有物業,過程簡單、快捷且省卻了遺產承辦的費用和麻煩。

壞處

  1. 關係破裂時處理困難且昂貴
    • 這是最大的風險。當夫妻離異或合夥人鬧翻時,如何處置聯名物業會成為極其棘手的問題。
    • 僵局:如果一方想賣,另一方不想賣,想賣的一方可能需要透過法律程序(如申請「拆散聯權共有」或「出售物業令」)才能強制出售,耗時費錢。
    • 「抬錢」問題:如果一方想保留物業,必須按市價買斷對方的業權份額,這需要準備一大筆現金,若資金不足則無法完成。
  2. 失去「首次置業」身份
    • 聯名購入物業後,雙方在法律上都會被視為擁有物業。將來若想賣掉舊物業再買新物業,兩人都將被視為非首次置業者,嚴重影響未來的換樓計劃和成本。
  3. 財務與法律責任綑綁
    • 連帶責任:對於物業的按揭貸款,聯名業主通常負有「共同及各別責任」。這意味著如果其中一方拒絕或無力支付供款,另一方有法律責任承擔全部款項,銀行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討全數欠款。
    • 影響信貸評級:一方的財務問題(如破產)會直接影響到另一方的信貸記錄,甚至可能導致物業被債權人追討。
  4. 決策權分散
    • 任何關於物業的重大決定,如出售、加按(重新抵押)、大型裝修或出租等,原則上都需要所有聯名業主一致同意。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計劃就無法進行,容易產生摩擦和糾紛。
  5. 業權分配可能不反映實際出資
    • 特別是在「聯權共有」下,法律預設業權是平均擁有。如果一方出資較多,但沒有以「分權共有」方式明確寫明比例,在分手或拆夥時,出資較多的一方可能會覺得不公平,並需要舉證才能爭取較多的份額,過程困難。
  6. 難以享受單人名義的優惠
    • 例如,政府的一些紓困措施或按揭成數放寬,可能會針對「唯一住宅」或特定持有方式的業主。聯名物業的業主在申請時可能會受到限制。

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的區別

聯權共有

1. 核心概念: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或「生死契」。在這種形式下,所有聯名業主被法律視為一個單一的、共同的擁有整體。業權由所有業主共同擁有,不可分割。法律上並不區分每位業主所佔的個別份額,而是視他們為「共同擁有整個物業」。

2. 主要特點與規則:

  • 生存者取得權: 這是最關鍵的特徵。當其中一位聯名業主去世時,他/她在物業中的權益會自動且立即轉移給其他仍在世的聯名業主。去世者的遺囑或遺產繼承法對此不產生任何效力,該物業權益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
  • 業權不可分割: 在法律上,業主們是作為一個整體來擁有物業。因此,任何一位業主都不能單獨處分(例如出售、轉讓或抵押)物業中「屬於自己」的份額。任何關於物業的決定,原則上需要所有業主同意。
  • 業權份額均等: 儘管法律上不區分份額,但在處理相關事宜(如稅務)時,會假定每位業主擁有均等的業權份額(例如,兩人聯名則各佔一半,三人聯名則各佔三分之一)。

3. 適用情況:
通常用於關係緊密的親屬之間,最常見的就是夫妻,其次可能是父母與子女。這種方式旨在確保物業能完整地留給在世的家人,避免成為遺產而需要經過複雜的遺產承辦手續。

4. 解散方式:

  • 全體業主同意出售: 所有業主一致同意將整個物業出售。
  • 拆散聯權共有: 若業主之間出現分歧(如離婚),任何一位業主都可以單方面向法院申請,將「聯權共有」的法律狀態打破,轉變為「分權共有」。此後,物業便可按分權共有的規則進行處理(例如按份額出售或買斷)。

分權共有

1. 核心概念:
在分權共有的形式下,每位聯名業主在物業中擁有明確界定、可獨立區分的業權份額。這些份額通常在政府的註冊契約上清楚列明(例如:甲方佔60%,乙方佔40%)。法律視他們為各自擁有其特定份額的獨立個體。

2. 主要特點與規則:

  • 無生存者取得權: 當其中一位業主去世時,他/她所擁有的那份業權不會自動轉移給其他聯名業主。相反,這份業權會根據其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的規定,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由其遺產繼承人(可能是配偶、子女,也可能是其他聯名業主以外的任何人)繼承。
  • 業權可獨立處分: 原則上,每位業主有權自由處理自己所擁有的業權份額,例如出售、轉讓或抵押。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契約可能會加入條款限制轉讓,或者由於銀行按揭等問題而變得複雜。
  • 業權份額按協議訂立: 份額比例完全由業主們在購入物業時協商決定,並不一定與出資比例掛鉤,但通常反映了各人的出資情況。可以是均等的(50/50),也可以是不均等的(70/30、99/1等)。

3. 適用情況:
通常用於合夥投資的親友、生意夥伴,或那些希望明確區分資產份額的伴侶。這種方式能清晰記錄每個人的投資比例,並允許個人處理自己的資產份額。

4. 解散方式:

  • 業主們可以協商共同出售整個物業,然後按份額比例分配售樓所得。
  • 任何一位業主也可以透過法律程序,要求法庭下令出售物業,以實現其份額的價值。
  • 一位業主可以將其份額出售給第三方(但新業主將與原聯名業主形成新的「分權共有」關係)。
  • 一位業主可以購買其他業主的份額,從而成為物業的唯一業主。
相對地,第二個個案的情況則棘手得多。這對夫婦於樓市高峰期聯名購入市值800萬元的單位,並做了聯名物業按揭成功批出九成按揭。幾年後樓價回落至約650萬元,當中太太希望購入丈夫手上的另一半業權(即約325萬元)。但由於她已持有物業一半權益,銀行與按揭保險公司並不視她為「首置人士」,最高只能批出七成按揭,變相最多可借得227.5萬元。結果她需要一次過補上近100萬元現金,才可完成買賣。太太本身收入不高,但本身自覺要有物業在手才有安全感,唯有抵著財政壓力買下單位。
相對地,第二個個案的情況則棘手得多。這對夫婦於樓市高峰期聯名購入市值800萬元的單位,並做了聯名物業按揭成功批出九成按揭。幾年後樓價回落至約650萬元,當中太太希望購入丈夫手上的另一半業權(即約325萬元)。但由於她已持有物業一半權益,銀行與按揭保險公司並不視她為「首置人士」,最高只能批出七成按揭,變相最多可借得227.5萬元。結果她需要一次過補上近100萬元現金,才可完成買賣。太太本身收入不高,但本身自覺要有物業在手才有安全感,唯有抵著財政壓力買下單位。

專題新聞: 按揭新聞頻道

你可能感興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