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 | 施政報告2025年投資移民放寬 | 投足組合更具彈性及吸引力

今年施政報告公布優化後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成功引起關注投資移民的朋友的高度關注。其中最受關注的變動,是計劃保留3000萬港元的投資要求之餘,進一步放寬房地產項目的計算方式:非住宅物業的可計入投資額由1000萬元提升至1500萬元;住宅物業的可計入額維持1000萬元,但其可被計算的成交價門檻由5000萬元降至3000萬元。這些調整令有意來港人士的投資組合更具彈性,增加他們來港的意欲。

投資移民 | 投資移民的規則變化 | 自由分配房地產及金融資產作投資組合

投資移民計劃當年2003年實施,至2015年起停辦,當時時任特首表示香港要搶的是人「才」而不是錢「財」。如今計劃再度推行,投資額一舉由2015年停辦時的1000萬元升至去年宣佈重推的3000萬元。今年政府決定優化,3000萬元的投資額中的300萬元必須投入指定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其餘至少2700萬元可由申請人按需要配置於獲許房地產及金融資產。

投資移民 | 住宅或非住宅物業均設有上限 | 投資移民細節要了解清楚

需要特別留意的是,住宅與非住宅物業雖然各自設有計入上限(1000萬元及1500萬元),但兩者加總的最高計入額仍以1500萬元為封頂,其餘金額申請人可再搭配非物業的資產,如股票和債劵等。即使同時購入住宅與非住宅物業,最終可計算的投資額都不會超過1500萬元。申請人決定其投資組合時要了解清楚各項限制。

投資移民 | 投資完成時限的重要性 | 樓花延遲收樓無法納入投資額

除了投資金額和組合之外,大家亦要留意投資的完成時限。所有投資必須在獲得入境處的「原則性批准」後一百八十日內完成,此期限對物業投資的影響較大,入境處對「完成成交」的定義並非指買賣合約的簽訂,而是必須成功上會,並正式完成轉名。這一點往往被申請人忽略。例如,若購入樓花單位,雖然買賣合約早已簽署,但若未能在限期內安排上會,物業仍不能視為已成交,亦無法被納入投資額。由於樓花延遲收樓頗為常見,筆者建議大家首要考慮現樓,否則有可能因為超出期限而要重新申請。

投資移民 | 投資移民出售物業需向投資推廣署申報 | 並購入其他等值金融產品

計劃還就物業持有人和轉手有若干規定。例如,物業必須以個人名義持有,或申請人全資擁有的合資格私人公司來持有;非住宅房地產如在七年內出售,需於七個工作日內向投資推廣署申報,並在兩個月內購入其他等值的金融產品,又或在三個月內重新購入另一項物業。若物業升值,處置後所得增值部分亦須重新投入合資格投資,而不能自由轉移到其他地方。

投資移民 | 整個計劃期間投資額需維持在規定門檻以上 | 樓市回暖氣氛活躍

這些規限相信乃旨在確保整體投資額於整個計劃期間維持在規定門檻以上,從而達到吸引資金留港的政策效果。如樓市近期回暖的勢頭持續,相信政府不斷檢討成效時有機會重新收緊政策,故有興趣的朋友宜好好把握今次機會。

2025年施政報告

在2025年9月17日施政報告中宣佈了新措施

  • 單一住宅房地產的成交價門檻由5,000萬港元降低至3,000萬港元
  • 房地產獲計入符合最低投資門檻的要求的總投資上限由1,000萬港元提升至1,500萬港元
    (當中住宅房地產的上限維持1,000萬港元)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目的是吸引資產擁有人在香港落戶發展,並透過調配和管理財富,發掘本港多元的投資機會。投資推廣署轄下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負責審查本計劃申請人的金融資產和投資,並監察獲批申請人是否持續符合投資規定和投資管理規定,而入境事務處則負責審批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和無條件限制逗留的申請。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投資規定

指申請人/投資者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淨值於獲許投資資產的規定和符合本計劃的準則。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推出日期

本計劃推出的日期( 即二零二四年 三 月 一 日)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市值

原則上來說市值是指資產或物業經適當的市場推廣後,買賣雙方在知情 、謹慎行事、沒有被 迫或顧及本計劃的情況下,在買者願買、賣者願賣且各自為獨立利益而進行的公平交易中合理取得的最佳價格。合理取得的最佳價格是指總價格,而非淨收益。

本計劃下的任何資產或物業 ( 包括剩餘資本 ), 其價值將由投資推廣署署長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與方法釐定。 如投資推廣署署長認為有任何可疑安排可能導致申請人/投資者提出的 價值不公平或不合理,投資推廣署署長有權更改和修改申請人/投資者提出的價值,以便為資產釐定合理的價值。 這樣可能導致申請人 / 投資者不合資格參加本計劃,或在本計劃下 喪失資格,也可能影響投資者可按自己意願予以運用的剩餘資本的金額(見下文第 5. 2及 6.1(b)段)。舉例來說,投資推廣署署長會考慮:

  1. 在並非為各自獨 立利益而行事的買賣雙方(例如親屬或有聯繫人士,即包括受到申請人/ 投資者或其親屬或有聯繫人士影響或在其影響力範圍下的公司或信託)之 間 進行的交易;及
  2. 懷疑屬 “ 背對背 ”的安排。在這些安排中,申請人/投資者以參加本計劃的房地產作為抵押而籌集資金,以避過以下規定:不得藉獲許金融資產借入款項或作槓桿投資來籌集資金以購入或持有獲許金融資產及/ 或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淨資產審查

指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就申請人能否證明在按本計劃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六個月的整段期間內 ,一 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 或等值外幣 )淨值的淨 資產或淨資本所進行的審查 。於計算淨資產規定時,申請人與家庭成員2共同擁有的淨資產或淨資本中由申請人絕對實益擁有的份額會獲考慮 。為免生疑問,申請人與其他人士(例如生意伙伴)共同擁有的淨資產或淨資本將不獲考慮。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淨資產規定

指申請人須證明在用作申請本計劃的淨資產審查的履行規定文件發出前六個月的整段期間內 一直絕對實益擁有淨資產不少於3,000 萬港元( 或等值外幣 )淨值的規定;而在該履行規定 文件的簽發日期當日,其淨資產的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 。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淨資產 」 或 「淨資本」

淨資產與淨資本兩詞互相通用,均指從任何資產、物業或資本中扣除用作抵押或附於其上的任何及所有押記、留置權或產權負擔 ( 視屬何情況而定 )後的剩餘金額。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獲許金融資產

指第5.1(a)至 (f)段按其名所述屬於獲許金融資產類別的資產,包括股票、債務證券、存款證、後償債項、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以及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 香港法例第 637 章 )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獲許投資資產

指第 5.1至5. 4段按其名所述的獲許金融資產、房地產及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獲許投資資產

指申請人/投資者須在獲准在香港逗留的整段期間內作出已承諾的投資和符合本計劃的準則。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最低投資門檻

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 或等值外幣 )淨值於獲許投資資產( 見下文第 5 段 )。在本計劃推出日期前購入的資產不會計入符合最低投資門檻的要求。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房地產

下文第 5.2(a)及 (b)段的房地產獲計入符合最低投資門檻的要求的總投資上限為1,500萬港元,當中住宅房地產的投資上限為1 , 000萬港元。這類房地產不包括非法或不合法使用或佔用的土地,亦不包括船艇、船宅、拖車、供居住用旅行車、違例構築物及閣樓,不論是否已作差餉評估或接駁自來水或電源,或繫於永久或固定的停泊船隻處或建於永久或固定的基礎上(視屬何情況而定)。

  1. 非住宅房地產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業用途非住宅房地產 ( 包括寫字樓、商業樓宇、零售用單位及工廠大廈的樓花 ,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產) 。
  2. 住宅房地產
    在香港的住宅房地產( 包括樓花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產),投資於該單一物業 的成交價須為 3,000 萬港元或以上。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投資項目價值的變更

即使申請人/投資者的獲許投資資產的市值降至低於 3,000 萬 港元淨值的規定下限,或甚至完全虧損,申請人/投資者也無須就獲許投資資產再投入資金以填補差額。

除了贖回房地產未償還按揭貸款所需的款額 、 剩餘資本,以及由獲許投資資產直接產生的現金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和租金( 如 有 ) 之外,申請人/投資者不得提取或撤走本計劃 所 訂 獲許投資資產的任何增益,即使該等資產其後的市值高於 3,000 萬港元淨值的規定下限亦然。換言之,除上述例外情況外,投資者為符合資格進入並繼續逗留香港而作出的投資,須受本計劃規範,並須根據《計劃規則》的規定將有關資產的增益再作投資 。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房地產之間的轉換

出售原有房地產的立約日期與購入新房地產作為再投資項目 的完成日期不得相隔超過三個公曆月。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由房地產轉換為獲許金融資產

購 入 金融資產作為再投資項目的立約日期不得遲於 (i) 出售房地產的立約日期後的兩個公曆月,或 (ii)出售房地產的完成日期後的14個公曆日,以較早的日期為準。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由獲許金融資產轉換為房地產

出售原有資產的立約日期與購入房地產作為再投資項目的完成日期不得相隔超過兩個公曆月。

今年施政報告公布優化後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成功引起關注投資移民的朋友的高度關注。其中最受關注的變動,是計劃保留3000萬港元的投資要求之餘,進一步放寬房地產項目的計算方式:非住宅物業的可計入投資額由1000萬元提升至1500萬元;住宅物業的可計入額維持1000萬元,但其可被計算的成交價門檻由5000萬元降至3000萬元。這些調整令有意來港人士的投資組合更具彈性,增加他們來港的意欲。
今年施政報告公布優化後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成功引起關注投資移民的朋友的高度關注。其中最受關注的變動,是計劃保留3000萬港元的投資要求之餘,進一步放寬房地產項目的計算方式:非住宅物業的可計入投資額由1000萬元提升至1500萬元;住宅物業的可計入額維持1000萬元,但其可被計算的成交價門檻由5000萬元降至3000萬元。這些調整令有意來港人士的投資組合更具彈性,增加他們來港的意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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