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7日起,買家(包括以個人或公司名義)於購入物業後36個月或以內轉售的任何價值的物業均需繳交額外印花稅(SSD)。若物業於6個月或以內出售/轉讓,稅率為20%;若物業持有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若物業持有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稅率則為10%

 

例子1:王先生於 2012  11  1 日取得住宅物業,之後於2013  15 日以 300 萬元將物業轉售。怎樣計算物業持有期?「額外印花稅」稅率為多少?應繳「額外印花稅」款額為何?

答:有關物業是在 2012  10  26 日以後取得,並於取得物業 6 個月內把該物業轉售,「額外印花稅」的適用稅率為 20 % 。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金額為 600,000 元,即 300 萬元的 20 % 

 

例子2:王先生於 2012  11  1 日取得住宅物業並於 2013  15 日以 300 萬元將物業轉售。怎樣計算物業持有期?「額外印花稅」稅率為多少?應繳「額外印花稅」款額為何?

答:有關物業是在 2012  10  26 日以後取得,並於取得物業 6 個月後但 12 個月內把該物業轉售,「額外印花稅」的適用稅率為 15 % 。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金額為450,000 元,即 300 萬元的 15 % 

 

例子3:王先生於 2012  11  1 日取得住宅物業,之後於 2014 12  15 日以 400 萬元將物業轉售。怎樣計算物業持有期?「額外印花稅」稅率為多少?應繳「額外印花稅」款額為何?

答:有關物業是在2012  10  26 日以後取得,並於取得物業 12 個月後但 36 個月內把該物業轉售,「額外印花稅」的適用稅率為 10 % 。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金額為 400,000 元,即 400 萬元的 10 % 

(例子源自稅務局)

 

額 外 印 花 稅 收 費

於 以 下 期 內 出 售 /

轉 讓 物 業

於 2010年11月20日 至 2012年10月26日獲取之物業

於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

獲取之物業

6個月或以內

15%

20%

超過6個月至12個月以內

10%

15%

超過12個月至24個月以內

5%

10%

超過24個月至36個月以內

10%

 

57b412592ff8d

你可能感興趣的文章